房屋买卖是否一定要公证
 
  房屋公证对购房者来说不仅增加了一道手续,而且平添了一笔经济负担,房屋买
卖是否一定要公证呢?曾有人大代表对现时通行的“房屋买卖必须公证”的做法提出异
议,理由有二:一违背"公证自愿"的原则,是否公证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
;二是违背<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>第四十四条:"依法成立的合同,自成立时生效,
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、登记等手续生效的,依照其规定。"根据这一法规
,购房双方所签合同一旦成立,无需公证也生效。只是同必须办理产权转 让登记手续
,否则打起官司来,仅同说话是不够的,但并不等于说同必须公证。那么,现实中许
多涉及没有公证的房屋纠纷是否有法呆循呢?
  一、根据特区内和特区外适用法律的原则,特区内优先适用特区法规,即房屋买
卖双方应当履行补办公证手续的法定义务,而特区外优先适用全国法律和法规,即房
屋买卖双方不履行补办公证手续对合同生效不产生影响,也不要求双方事实上补办公
证手续,否则就是侵权行为。简而言之,房屋买卖行为在特区内"应当",而不是"一
定"要公证,特区外可以不公证。
  二、关于公证费用,法律没有规定由哪一方承担,就本人理解,应由双方协商解
决或各自负担一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