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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章 委托与受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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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:委托人要求本公司拍卖其委托拍卖标的时,应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,委托人由其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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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理人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的,另须提供委托人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证书。委托人应对其所 |
| 委托的拍卖标的享有完全处分权,并向本公司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法律文件及资料。委托人应向 |
| 拍卖人说明标的来源和瑕疵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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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委托人不得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竞买所委托的财产物品,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竞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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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四条:拍卖所需费用包括鉴定、检测、评估、运输、保管、仓储、保险和公告、广告、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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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等项费用,开支由委托人承担。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保留价。保留价不得公开,成交价不得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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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于保留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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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五条:拍卖国有资产,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,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 |
| 机构评估,并根据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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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六条: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提供标的所有合法手续和证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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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七条:按国家有关法规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财产物品,在拍卖前,拍卖人应依法办理审批 |
| 手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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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八条:委托人与拍卖人就拍卖标的的保留价、拍卖费用、佣金率、违约责任等委托拍卖的 |
| 有关事项签订《委托拍卖合同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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