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 录
第一章 总 则
第二章 拍卖标的
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
第四章 拍卖程序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六章 附 则
第六章
附
则
第六十七条
外国人、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,适用本法。
第六十八条
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,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,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
件;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,收缴营业执照。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
定。
第六十九条
本法自
1997
年
1
月
1
日起施行。
(
1999
年
3
月
15
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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