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 录
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  总 则
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 拍卖标的
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 拍卖当事人
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 拍卖程序
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
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 附 则
 
 
第六章       
 
  第六十七条  外国人、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,适用本法。
  第六十八条 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,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,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
件;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,收缴营业执照。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
定。
  第六十九条  本法自199711日起施行。
 
  (19993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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